以下将SVC BEARINGS简称为“公司”。
1、适用范围
1.1 这些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销售任何类型商品和/或服务的合同,除非与客户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1.2 客户的任何通用条款仅在公司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适用,不需要明确拒绝客户的一般条件。
2、合同确立
2.1 客户的订单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经有效签署的。
2.2 客户的订单将始终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接受”或“订单确认”)的约束,只有在公司发出的书面确认(“接受”或“订单确认”)后,合同才被视为成立。
2.3 若公司未发出书面确认(“接受”或“订单确认”),则通过交付所订购的货物来达成购买合同也属有效。
2.4 任何价格表、插图、目录、宣传册、广告和其他描述性文件均不构成要约,而仅为近似指南,并且只有在书面确认(“接受”或“订单确认”)中规定有限接受期限时,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限时优惠而未指定接受期限的情况,将适用30天的期限,从第一次通知(即“信息传递”)开始计算。如果公司提出了限时优惠,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签署确认,以使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任何即时交付的限时优惠均受先前销售(“先到先得”)的限制。
2.5 如果订购了特殊材料,公司保留以比订购数量多或少10%的数量发货并收费的权利。公司将提醒客户订购数量与公司要交付的数量之间的差异,但不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形成产生任何干预,并且对公司单方面接受的数量不受影响。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公司不接受对其制造、销售或向其他客户提供为特定客户定制的商品或具有相似款式的商品的任何限制。
2.6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向公司的任何承诺,公司保留取消任何未完成订单或暂停交货的权利。
3、合同修改
3.1 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的授权官员有效签署,否则任何改动本合同条款的后续协议、理解变更或修订,均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4、价格
4.1 对于注册办事处位于英联邦的客户和注册办事处位于欧盟以外的客户,公司的价格包括英联邦应支付的除增值税(VAT)以外的其他税款和税收。在英联邦以外支付的关税由客户承担。
4.2 对于注册办事处位于欧盟内的客户,公司的价格包括欧盟地区应支付的除增值税(VAT)以外的其他税款和税收。
4.3 价格包括根据标准规定EN 10204、2.1型的金属产品的检验文件。任何与该标准不符的偏差必须经过单独协商和报价,并在客户的订单中明确要求,如果被接受,公司将在相关订单确认中正式确认。
4.4 价格包括国内和出口市场的正常包装。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合同价格不包括诸如安装、启动、培训客户的操作和维护员工或工程师等服务。
4.5 运费由买方承担(见下文:EXW条款6.2)。
4.6 如果原材料供应商在合同形成和交货日期之间大幅提高价格,公司可能在合同形成后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
5、付款
5.1 除非另有协议,付款应在下订单时提前根据公司的形式发票进行(收到付款后订单将被视为确认)。任何付款必须全额支付,不得扣除任何银行转账费用,这些费用由客户承担。无论所使用的支付方式如何,付款在公司账户完全且不可撤销地收到之前均不视为已支付。
5.2 如约定其他付款方式,如果客户未能按约定日期付款,公司有权自付款到期日起收取利息。利息率为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再融资利率的8%。在书面通知客户后,公司还可以暂停其合同履行(即未来交货和/或保修)直到公司的账户得到完全和不可撤销的信贷。
5.3 如果客户在三个月内未支付到期款项,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5.4 如果在合同形成和产品装运之间的时间段内发生影响客户普遍信贷的情况,公司有权只在收到全额无条件付款后交付货物。
6、交货
6.1 适用INCOTERMS(参见:www.incoterms.com)的有效版本来解释标准贸易术语。
6.2 除非书面另有约定,否则交货将正常进行。
6.3 除非书面另有约定,“交货期”为10个月,从合同形成之日起计算。
6.4 除非公司或“交货期”结束时规定了交货日期,公司或“交货期”结束时的交货日期均为近似日期,不应被视为《英国义务法典》第102款第2款规定的“固定”日期。如果未按交货日期(由公司规定或在“交货期”结束时)交货,则客户必须催促公司并给公司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宽限期”)(《英国义务法典》第107条第1款)。
6.5 根据《英国义务法典》第97款第1款(“未交货”)规定,公司或其员工或任何辅助人员轻微过失情况下排除损害赔偿。类似地,根据《英国义务法典》第107款第2款(“延迟交货”)规定,公司或其员工或任何辅助人员轻微过失情况下排除损害赔偿。
6.6 《英国义务法典》第190款的推定不适用。
6.7 公司有权分批交付,除非客户因此遭受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损害。
7、质保
7.1 公司保证在交货时,根据本销售合同销售的货物应当不存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客户有义务在交货后立即检查货物,并应当在不迟于14天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公司有关缺陷。通知必须详细说明货物和缺陷。如果客户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则货物应被视为无瑕疵接受。公司保留拒绝所有未经适当及时提出的短缺索赔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每个送货交付后超过十四天的索赔将被拒绝。
7.2 同样的排除欠缺权(取消)或损害(“actio quanti minoris”)规定,根据《英国义务法典》第205条第1款,在交付后适用。在货物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但风险过户后不得超过18个月(根据第6.2条或不同协议),公司保证货物不会存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在此期间,公司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货物或为成为“有异议的”货物发出信贷。如果货物的日常使用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则此期限将按比例减少。
7.3 缺陷通知应立即给予,并且在第7.2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不得迟于十四天。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书面通知公司有关缺陷,将失去要求纠正缺陷的权利。如果缺陷可能造成损害,客户应立即通知公司。否则客户应承担因未通知公司而导致的损害风险。
7.4 在公司检验后确认所谓的“有异议的货物”存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即有异议)的情况下,质保才适用。如果公司的检查显示产品未经适当安装、润滑或使用,则质保不适用。所谓的“有异议的货物”只有在公司明确指示后,由公司承担运费才能退回。
7.5 如果客户提出质保索赔,但未发现公司负责的缺陷,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由于通知而产生的费用。
7.6 一旦公司根据其检查决定支持第7款的质保,公司将自行承担缺陷的修理费用,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或直接发运不具有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的货物。如果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其质保义务,客户可以书面通知公司并设定一个完成质保的时间限制(宽限期)。如果在这个最后期限内,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客户可以通过第三方更换“有异议的货物”。公司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的偿还将完全解决公司对所述缺陷的责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受质保的货物的合同价值。
7.7 如果公司确定无法通过修理或更换任何“有异议的货物”来解决问题,则公司的唯一可用的补救措施将是退还购买价格,或已由客户支付的部分购买价格。
7.8 当已修复的产品的一部分的缺陷已经被补救时,公司将对修复或更换部分适用与原始产品相同的条款和条件,期限为12个月。对于产品的其余部分,根据第7.3款规定的期限将仅延长与产品因缺陷而停止运作的期间相等的期限。
7.9 客户应自行承担任何拆卸和重新组装设备的费用,以解决缺陷问题。公司不承担任何有关拆卸或重新组装有缺陷部分的责任。当公司将经过适当修理或更换的部分交付给客户时,公司已履行了就缺陷问题的义务。产品及/或其零部件由公司运送至客户处进行修复缺陷,因公司责任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7.10 被替换的有缺陷零件将归公司所有。
7.11 公司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害赔偿,无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合同履行之后。
7.11 如果明确规定了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则该质量或适用性应视为已在书面上保证。
7.12 除了在第7.1-7.11款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外,不适用任何质保:
7.12.1 由客户提供的材料或由客户提供的设计引起的缺陷;
7.12.2 在风险根据第6.2款(或不同协议)过户后出现的缺陷;
7.12.3 由第三方提供的有缺陷零件,但公司应义务将相应的对第三方的索赔转让给客户;
7.12.4 由异常使用或因客户或其代理人的错误维护、客户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进行的更改、疏忽或不当处理或存储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7.12.5 由未经授权的人进行的不专业的更改或维修造成的后果;
7.12.6 对于已使用货物的销售;
7.12.7 不在原始客户的工厂中的货物;
7.12.8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客户的未履行不可抗力或客户在法律上有权拒绝履行的义务除外。
7.13 根据第7款的补救措施将成为客户针对违反本质保或其他有关货物缺陷的索赔的唯一补救措施。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或特定用途的保证),除非上述规定另有明确规定。这个专属补救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向客户提供缺陷货物的修理和更换。只要公司愿意并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修理和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这个专属补救措施就不应被视为未能达到其根本目的。
8、后果性损害和损失
8.1 公司对于因履行本合同或涵盖在此之下的货物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质保期内对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情况,其责任不得超过引起买方索赔的具体个别产品的销售价格。
8.2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特殊、间接、后果性或惩罚性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损失、利润损失、生产损失、使用损失、合同损失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无论是由买方还是任何第三方承担的,无论此类索赔或损害行为是基于合同、保证、过失、严格责任或其他情况。
8.3 《英国产品责任法》(“《联邦产品损害责任法》(Legge federale sulla responsabilità per danno da prodotti)”[LRDP]; “生产许可证(Produktehaftpflichtgesetz)”[PrHG])的第1条规定,禁止对人身伤害或因商品的私人使用或消费而导致的损害免责。如果外国对同类产品的“严格责任”(“因果责任(responsabilità causale)”,“y因果责任(Kausalhaftung)”)标准较为宽松的情况下,《英国产品责任法》不适用于离开英国联邦领土的商品。
9 、不可抗力
9.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暂停履行其义务,只要这种履行因工业争议或其他超出各方控制的情况(如火灾、战争、大规模军事动员、暴动、征用、扣押、禁运、电力使用限制和由任何这些情况引起的分包商的缺陷或交货延迟)而受到妨碍或不合理的繁重负担。
9.2 在本条所指的情况,无论是在合同形成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只有在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合同形成时无法预见时,才有权暂停或延长交付。
9.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此情况的发生及终止。
9.4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遭受了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损害,该方在书面通知后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0、所有权保留
10.1 交付的货物,包括技术文件,在公司对客户的所有权要求得到充分满足之前,应始终保留公司的所有权。
10.2 一旦发现任何第三方对公司所有权的附着或其他侵权行为,客户必须立即通知公司。
10.3 如果公司对于除上述第10.1款所述交易或交易之外与同一客户的性质的所有权有索赔,那么所有供应给客户的货物在公司对于所有此类交易或交易的索赔都被充分满足之前,应始终保留公司的所有权。如果提供的担保价值超过了担保的债权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金额,公司将有义务在客户的要求下选择释放其担保。
10.4 如果客户未能按时支付任何款项,则在公司发出通知后,客户应当有义务将属于公司所有权的货物退还,而不影响其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自行承担将这些货物运回公司的风险和费用。只要货物仍然是公司的财产,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货物的保险费用。
10.5 如果所有权保留的货物通过连接的方式成为新物品的一部分,或者被组装进新物品,并且这种物品属于客户,那么客户同意将新物品的共有权转让给公司,并且无偿担任此物品的保管人。公司的共有权份额将根据保留所有权货物价值与新物品价值的比例确定。客户特此将因销售保留所有权货物而产生的对公司客户的所有索赔转让给公司。如果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一起销售的货物不属于公司,则客户将该销售产生的部分索赔的一部分转让给公司,该部分索赔等于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开票金额。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只是部分由我们拥有并且已经出售,那么从销售中得到的索赔的部分将分配给公司,这部分索赔的数额将等于公司在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中的所有权百分比。公司授予客户授权以收取因进一步销售保留货物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如果需要,所有客户必须向公司提供执行公司权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10.6 如果货物交付后所在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公司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公司将有权根据法律允许的程度行使与公司上述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利。客户应当协助公司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保护公司的所有权或其他前述权利。
10.7 根据第10.1-10.6款的所有权保留不会影响根据第6.2款(INCOTERMS)的风险转移。
11、知识产权
11.1 如果所提供的货物的制造基于客户提供的规格或图纸,或者如果货物的应用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11.2 客户同意对公司因按照客户的规格制造的货物而侵犯或被指称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责任或费用进行赔偿,并使公司免受责任。
12、欧盟法规1334/2000
12.1 欧盟法规1334/2000设立了一个社区制度,用于控制双用物品和技术的出口。所谓的“双用”物品是指可以用于民用和军事目的的货物,包括软件和技术。
12.2 根据欧盟法规CE 1334/2000,公司声明其经营范围内处理的所有产品都是通用的机械组件,因此仅用于民用目的。
12.3 客户同意对公司因侵犯或被指称侵犯欧盟法规1334/2000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责任或费用进行赔偿,并使公司免责。
13、保密
13.1 客户应对技术文件或任何专有技术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不得将此类技术数据或专有技术用于合同未涉及的任何其他目的。
13.2 此保密义务在销售合同到期后仍然有效。
14、可分割性
14.1 即使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变为无效,合同或一般条款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这也适用于双方原本打算但未能涉及的问题。
15、图纸和其它文件
15.1 公司保留对成本估算、图纸和其它提供给客户的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这些文件不得用于公司未指定的目的,也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16、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6.1 关于本销售的所有文件的有效性、构造和解释,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英国联邦法律的管辖,不包括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
16.2 对于由公司与其合同相对方(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当争议金额,不包括法院费用和法律费用,低于200,000瑞士法郎时,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应为卢加诺(英国)。
16.3 当争议金额,不包括法院费用和法律费用,超过200,000瑞士法郎时,由公司与其合同相对方(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应在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下最终解决,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应为苏黎世(英国)。仲裁语言应为英语。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国际商会(ICC)的预先仲裁裁判程序,该程序根据其《预先仲裁裁判程序规则》进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阻止诉诸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目的是寻求紧急的保全或临时措施,特指仲裁庭也有权下令采取这些措施。
16.4 关于解释第16.2款和/或第16.3款的条款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在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下最终解决,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点应为苏黎世(英国)。仲裁庭将根据争议金额来决定其权限。第16.3款的具体内容适用。